青燈夜雪

我一个饿鬼,管什么拆逆死啊!

同人——法律灰色地带的沙上城堡

抱歉占Tag说一点题外话。

事出起因,是我喜欢的一位戚顾作者的一部《逆水寒》后续长篇被指抄袭,理由是作者引用温瑞安“说英雄”系列小说的一些原句,并改编、化用了其中的一些情节。事实上,几年以前,关于同人小说能不能援引原著,坛子里就已经撕过一场,今天又翻出这样的事,我有一些思考和看法不吐不快。

我们先从抄袭的定义说起。

对于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引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  权司[1999]第6号)

为避免有人太长不看,我摘录要点如下——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原封不动或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或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都视为抄袭;

判定抄袭侵权需具备四个要件:

1,行为具有违法性;

2,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3,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什么叫做“窃为己有”,就是这些东西不是我写的,但我不告诉别人,让读者以为是我写的,即不标明出处

如果标明出处,则视为引用。

过长的引用又不标注仍有抄袭之嫌,如果原作者对此不满,仍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我从一开始看到盏宁君所写的《成痴》,她对于文中所用到的原著语句、人物和事件,就已经在每章末尾予以注明,从来没有假装过这些是她的原创。我身为读者也很清楚这一点。这无疑属于引用,抄袭的污名扣得毫无道理。

就我个人的观点来看,作者已经申明,她创作《成痴》的初衷之一,是像04版《逆水寒》电视剧改编温瑞安《逆水寒》原作一样,对“说英雄”系列进行改编。《成痴》并不会出本,且只发表于同好交流论坛与私人博客。

那么从性质上来看,这属于未经过原作者授权的粉丝改编习作。盏宁君从更文伊始也申明了这一点。

如果原作者对此不满,可以要求删改,但无论从客观还是法律上,并不构成抄袭原著事实。说人话就是——抄袭这个锅我们不背。

但是,同人作品是否对原作构成侵权呢?答案无疑是侵的。有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明确判定一切同人创作都属于侵权行为。我国虽然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但根据著作权法,如果原作者对同人作品不满,控告同人作品侵权乃至抄袭,基本上都会得到支持。

事实上,温瑞安本人就做过一次这样的原告。摘录相关新闻报道如下:

知名武侠小说作家温瑞安VS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温瑞安系知名武侠小说作者,创作了《四大名捕》系列小说,其中的“诸葛先生”、“无情”、“铁手”、“追命”及“冷血”是贯穿上述系列小说的灵魂人物。2012年10月,玩蟹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大掌门》上线,该游戏在2014年8月由温瑞安作品改编的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之际,将上述人物改编成大掌门游戏人物,并进行宣传推广。

双方就是否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温瑞安使出“惊天一剑”,其认为:

玩蟹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文学作品人物改编成为游戏人物,侵害了其享有的作品改编权,同时对其中四个人物注明为“四大神捕”,属于仿冒知名作品特有名称“四大名捕”。故请求判令玩蟹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等。

玩蟹公司也不是吃素的,抛出“烈火神盾”迎战,其也提出三项抗辩理由:

第一,温瑞安对其小说中五个人物不享有著作权。《大掌门》游戏中仅使用了五个人物名称、人物特点,没有展现温瑞安小说的故事情节、场景描写等基本表达,不侵害温瑞安的作品改编权。第二,温瑞安不能证明“四大名捕”四字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第三,温瑞安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故请求驳回温瑞安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改编权, “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在《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不只是五个人物名称,而是由温瑞安精心设计安排,有着离奇的身世背景、独特的武功套路、鲜明的性格特点,以及与众不同的外貌形象的五个重要小说人物,属于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承载了“温派”武侠思想,体现了独创性人物的重要表达。温瑞安对《四大名捕》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也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

2

玩蟹公司开发经营的《大掌门》游戏,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了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的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瑞安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玩蟹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温瑞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温瑞安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

3

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玩蟹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仅对四个涉案人物卡牌中标注“四大神捕”,未以显著性字体予以展示,此标注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故对温瑞安提出玩蟹公司构成仿冒行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玩蟹公司应对其侵害改编权行为赔偿温瑞安经济损失80万元等。

本案是网络游戏侵害小说改编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改编权涉及的改变原作品,不意味着必须改变完整的原作品,只要改变原作品中能体现作者创作思想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就能认定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网络游戏界面以图文形式显示相关人物身世、性格、外貌、武功、人物关系等特征,能充分还原小说人物,属于对小说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本案入选2016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从温瑞安本人的诉求和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可以轻易得出结论:

只要未经许可使用了温书中原创的人物形象和人物关系,无论你的故事走向、具体语句是否原创,都已经构成侵权乃至抄袭。只要他想告,就能告的赢。

事实上,几乎所有同人作品都处在这样的地带,民不举官不究,一旦究就是你没理。

这也是为什么,有很多优秀的同人作者同人文,被某些所谓原创写手抄文、抄梗之后,只能打落牙齿和血吞。因为你本来就没有版权,被侵害了也没办法当原告。

用爱发电的同人,本来就是建立在法律灰色地带的沙上城堡。我的看法和阿盏是一样的,等到哪天同人被宣布非法,我也就不写了。而现在这个状态,无非是靠着“不盈利”“标明出处”和“粉丝小透明”三面挡箭牌,做着侵犯原作者二次创作权的事情,仗着没有造成事实侵害人家也不惜得告我们,梦里一晌贪欢罢了。

而撕我们用原著的人,你们自己写着四大同人,干着一样侵权的事,有的还出了本、卖了钱、加了V,完了来怼我们侵权,不觉得很荒谬么?

本来事情发展到现在我也看出来了,人家要给你身上糊屎,你说出大天来也没有用。因为人家的目的本来就不是讲道理,只是喜欢亲手给人糊屎,喜欢喷脏怼人的快感,喜欢被糊的人祸从天降一脸懵逼满心被冤枉的愤懑被语言暴力的痛苦……的样子罢了。但身为写手同侪,抄袭这样的污名扣过来,再没有时间再不想跟宵小浪费口舌,也是没办法憋住不发声的。纵然吠日的狂犬听不懂人话,只当是为读者负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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